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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的几大概念性误区

来源:武汉江岸区恒企会计培训    时间:2017/12/20 15:40:36

  武汉江岸区恒企会计培训整理了,进项抵扣的几大概念性误区:

  误区一 :经营租赁取得的不动产改扩建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

  误区探因:造成错误的理解,大概是根据条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认为只要是改扩建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都需要分两年抵扣。此条文主要还是对于定义的把握不准造成的。

  正解: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第1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或作价。

  误区二:购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按照“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进项税额也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探因:产生此误区,大概是认为: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管会计处理上是什么科目,都必须根据实质来认定,所以其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这种错误主要是人为的主观意识出现了错误,以自己头脑中存在的混乱的税法概念,比如“实质重于形式”等来界定其他问题造成的。

  正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从条文规定来看,其规定了“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此问题可能部分人对此存疑,具体以当时实际为准。那么我们可以在其他地方的增值税政策中,找到对此的规定。  误区三: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误区探因:产生此误区的,大概是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部分人根据条文字面去理解,认为规定单独写“购进的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否意味需要转出。此误区主要是对于增值税中货物的定义没有理解造成的。

  正解: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有关规定,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其次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由此在增值税的概念中,固定资产属于有形资产,而有形资产属于货物增值货物的定义范畴。所以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武汉江岸区恒企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进项抵扣的常见误区,了解财务会计方面的内容,请关注武汉江岸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4511.peixun360.com/或者拨打:400-0088272 QQ咨询:1029959485微信号:kuaiji999888 我们会更新更多财务会计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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